“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月”“以案说险”系列:临时停车应注意,擅自驾驶也要背锅
时间:2023/10/12
案例介绍 国庆期间,我司客户杨先生遇上了一件糟心事。他因为赴宴需要用车,在启动车辆后发现自己忘记带礼物了,于是将车辆临时停在家门口,没有将车辆熄火,也没有锁上车门,只是关闭了车门后便进屋拿东西了。在他离开的间隙,邻居家的小孩因为好奇进车玩耍,并且意外解除了刹车,导致车辆遛坡撞到旁边商店的玻璃门才停止。交警认定擅自驾驶人负主要责任,其监护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杨先生因未履行好车辆的保管责任,也需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消费者建议 广大车主在停车时,应将车辆停放妥当,并确保手刹或自动刹车已启动,车辆备用钥匙无遗留在车内。离车前应确认车门已锁好。 如果车门或相关部位出现故障的,应及时前往修理厂维修。 如因故未能及时维修的,应将车辆停放在外人不能进入的封闭环境,杜绝停车时发生被意外闯入的事件发生,并因此负上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