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应为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其投保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产品介绍: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但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行为等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了解更多 >被保险人应为年满3周岁至70周岁(均含本数)、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其投保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产品介绍: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踏入乘坐的合法营运交通工具入口,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但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行为等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了解更多 >凡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至65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从事建筑管理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施工企业或其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按被保险人人数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产品介绍: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但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行为等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了解更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银行卡的各商业银行,或年满18周岁且70周岁(含)以下的银行卡的合法持卡人,均可投保本保险。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为年满18周岁且70周岁(含)以下的个人银行卡(信用卡和借记卡)的合法持卡人。
产品介绍:本保险由主险及六项附加险组成,投保人可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选择投保附加险。
一、主险:公共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二、附加险:
(一)附加信用卡盗刷保险;
(二)附加信用卡挂失保险;
(三)附加信用卡意外/疾病身故免还款保险;
(四)附加银行卡被抢夺损失保险;
(五)附加银行卡购物保险;
(六)附加银行卡刷卡旅行行李损失保险。
年龄满16周岁(含1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过80周岁以上的旅行者须经本保险人同意),持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进行旅游者,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旅游业务的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产品介绍:在保险期间内进行境外旅游时,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身患疾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或身患疾病之日起90日内,在本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支出的符合保险合同签发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本保险人将依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投保人的故意行为等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以及身患疾病而支出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了解更多 >年龄满16周岁(含1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过80周岁以上的旅行者须经本保险人同意),持有效证件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进行旅行者,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合法经营旅游业务的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产品介绍:在保险期间内进行境内旅行时,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急性病发作,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或身患疾病之日起90日内,在本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支出的符合保险合同签发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本保险人将依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投保人的故意行为等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以及身患疾病而支出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了解更多 >年龄满16周岁(含1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过80周岁以上的旅行者须经本保险人同意),持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进行商务旅行者,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产品介绍:在保险期间内进行境外商务旅行时,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身患疾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或身患疾病之日起90日内,在本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支出的符合保险合同签发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本保险人将依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投保人的故意行为等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以及身患疾病而支出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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